保留入學規定
依本校學則第十條規定,新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依規定完成入學手續者,應於註冊截止日前,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一、重大疾病須長期療養者,以一年為限。
二、應徵召服兵役者,依法定役期保留。
三、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以一年為限。
四、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以一年為限。
五、本人、配偶或伴侶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至子女滿三足歲為限。
六、學士班新生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者,以三年為限。
前述各款保留入學資格以學年為單位申請,並以核准一次為限。
前述第三款所稱曾懷孕係指於入學當年度曾有流產或出養之情事。
申請時間
自每年8月1日起至註冊截止日前。
申請程序
本人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件正本(非本人親辦,需附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填妥「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先經系所同意,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保留獲准及期滿後復學之規定
一、新生依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者,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二、保留期滿即應依學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復學繳費註冊,違者註銷學籍。
相關法規與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