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校學則第五十條規定,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一學期至二學年畢業,修業期限最長得為六年;因加修雙主修而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學分者,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業期限最長為七年。
二、本校學則第五十條第三項規範之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得視需要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修業期限最長得為八年;因加修雙主修,修業期限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
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在籍期間曾懷孕、撫育三歲以下幼兒,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延長二學年為限。此項延長修業期限不得與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累計計算。
三、學士班轉學生:
1. 轉入二年級者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上限各減一年。
2. 轉入三年級者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上限各減二年。
四、學士班轉系學生:
1. 平轉轉系學生: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辦理。
2. 降轉一個年級且未曾休學之轉系學生: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各加一年。
3. 降轉二個年級(含)以上且未曾休學者:依其降轉年級數,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增加。
五、提高編級學士班學生: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修業期限減掉其提高編級之年級數與一年級之差距年數,即為學生之修業期限。
Ex:A生為一年級新生,經申請提高編級為三年級時,則A生在不具雙主修、運動成績績優或身心障礙學生身分下,其修業期限原則為二年:即修業期限四年-(提高編級三年級 - 一年級 = 二年) = 二年。
修業期限最長為四年:即修業期限四年-(提高編級三年級 - 一年級 = 二年)+ 最多得延長二年 = 四年 - 二年 + 二年(延長修業期限)= 四年。
六、學生除符合提前畢業標準並提出申請外,須註冊期滿符合修業期限(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規定方能畢業。
Ex:B生為一年級新生,依規定修業期限(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因此B生須滿足8個學期註冊(不含休學、保留學籍)後方得畢業。
七、轉學生依本校轉系規則除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過者外,不得申請轉系。
註:學生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之學期,不計入修業期限計算。
相關法規
一、依本校學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碩、博士班學生在校修業期限,碩士班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以二至七年為限,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期限比照前項博士班規定辦理;其奉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期限核計。
三、碩士在職專班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一學年畢業。
四、碩博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如已完成本系所最低應修學分數、符合畢業條件並通過學位考試,而未完成雙主修學系所畢業規定,經本系所務或學程事務會議通過及教務長同意後,修讀碩士班雙主修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年;博士班雙主修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碩博士班學生修讀輔系應在原修業期限下完成,不得延長修業期限。
五、碩博士班學生經學校推薦修讀雙聯學位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領有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證明者或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在籍期間曾懷孕、撫育三歲以下幼兒,未能於本項各類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及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再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本項各類延長修業期限不得累計計算。
註:學生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之學期,不計入修業期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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