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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轉所作業
碩博士班_碩士班轉所
碩士班(及在職專班)轉所申請為每學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6月1日至6月30日開放一年級學生提出申請,請學生參照系所是否同意轉出(轉入)及公告開放名額向系所遞交轉所申請表。
系所審核同意,並送交教務處核准後,新(系所)學籍於次學期生效。
學生證請於次學期開學日起至註冊組系所櫃檯處理更新名條。
一、轉所申請資格:
碩士班學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經原肄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主管同意,申請轉所,並以一次為限。一般研究所學生與在職專班學生不得互轉,系所經報教育部同意核備有學籍分組者得申請轉組。
二、申請標準:
碩士班辦理轉系所之規定,由各系所自訂並明列於修業規定中;相關規定請參閱各系所修業規定。
三、申請程序:
學生填具轉系所申請書,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原肆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主管同意,送教務處複核後,學生原就讀系所應於每學期結束日前將表單正本送註冊組據以處理學籍等後續事宜。
四、學分認定:
轉所於新學期生效,學生應於轉所生效當學期開課日起二週內填寫學分認定申請書並附成績單,送轉入系所辦理學分認定審核。
五、注意事項:
(一)學生申請轉所當學期不得休學,若於申請核准後,辦理休學者,其轉所自始無效,且不得再申請轉所。轉所核准後,學生應依轉所後註冊當學年度之必修科目表修習,並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所。
(二)依據9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基於尊重各系所之個別考量,碩士班甄試管道入學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含港澳生)是否得以轉系所,由各系所自行規範。
(三)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高通字第1020149833號函釋,陸生轉系所應在當學年度部定招收陸生之總名額及系所範圍內辦理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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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學年度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申請須知
113學年度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申請須知
一、台灣聯合大學系統( 中央大學 、 清華大學、陽明交通大學 、政治大學 ,以下簡稱四校)113學年度受理轉校申請,請詳閱本須知,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逾期恕不受理 。
二、申請資格及限制
( 一 ) 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或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校;其申請及轉入之年級,依三校規定辦理, 申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修業滿一學年以上。
2. 各學系、學位學程自訂之申請資格條件。
( 二 ) 研究所學生申請轉校應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申請;其申請及轉入之年級,依三校規定辦理,申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修業滿一學年以上。
2. 學業總平均成績必須在七十分(或B-)以上。
3. 各系、所、學位學程自訂之申請資格條件。
( 三 ) 三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校:
1. 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2. 大學部四年級肄業生。
3. 在休學期間者。
4. 已核准轉系、所、學位學程或轉校一次者。
5. 依各校相關規定不得申請轉系、所、學位學程者。
三、申請轉校之學生須經原就讀學系(所、學位學程)之導師(指導教授)及學系(所、學位學程)同意簽章後始得申請。(申請轉校限轉入不同性質之系、所、學位學程,有關性質之認定請提早向原就讀學系洽詢 ,或詳見友校與政大同性質系所列表)
四、 申請日期: 113年06月11日(星期二)起至113年07月05日(星期五)截止
五、申請流程:
下載轉校申請表 → 填寫個人資料 → 原就讀學系(所、學位學程)之導師及學系(所、學位學程)同意簽章 → 原就讀學校註冊組收件 (收件單位學校另有規定者,依各校公告規定辦理)。
※ 轉校申請表及學系(所、學位學程)指定繳交之資料,務請於 1 1 3 年 0 7 月 0 5 日 ( 五 ) 前送達原就讀學校註冊組辦公室 ,郵寄依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六、 四校招收名額、資格條件及審查程序
※ 所列招收名額為錄取上限,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審核後得不足額錄取。
七、考試時間(筆試、口試)請依各學系、所、學位學程之公告為準。
八、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各校註冊組
中央大學註冊組 03-4227151 轉 57124
清華大學註冊組 03-5715131 轉 33205
陽明交通大學註冊一組 02-2826-7000 轉 62036 ;
陽明交通大學註冊二組 03-5712121 轉 31465
政治大學註冊組 02-2939-3091 轉 63275
相關法規: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生轉校規定
相關表格:轉校申請表 (ODT/ PDF) 、審查資料封面 (ODT/PDF)
*轉校申請表的導師 ( 指導教授 ) 簽章欄位,若無導師 ( 指導教授 ) 者,免辦。
國立政治大學教務處教務長室徵才公告(深耕計畫專任助理)
國立政治大學教務處教務長室徵才公告(深耕計畫專任助理)
公告時間:113年4月15日至113年5月3日
修業年限(學籍)
一、依本校學則第五十條規定,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一學期至二學年畢業,修業期限最長得為六年。因加修雙主修而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學分者,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業期限最長為七年。
二、為本校學則第五十條第三項規範之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得視需要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修業期限最長得為八年。
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在籍期間曾懷孕、撫育三歲以下幼兒,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延長二學年為限。此項延長修業期限不得與前項規定累計計算。
三、學士班轉學生:
1.轉入二年級者其修業期限依前(一)及(二)上限各減一年。
2.轉入三年級者其修業期限依前(一)及(二)上限各減二年。
四、學士班轉系學生:
1.平轉轉系學生:其修業期限依前(一)及(二)規定辦理。
2.降轉一個年級且未曾休學之轉系學生:其修業期限依前(一)及(二)規定各加一年。
3.降轉二個年級(含)以上且未曾休學者: 依其降轉年級數,其修業期限依前(一)及(二)規定增加。
五、提高編級學士班學生:前(一)及(二)修業期限減掉其提高編級之年級數與一年級之差距年數,即為學生之修業期限。
Ex:A生為一年級新生,經申請提高編級為三年級時,則A生在不具雙主修、運動成績績優或身心障礙學生身分下,其修業期限原則為二年:即修業期限四年-(提高編級三年級-一年級=二年) =二年。
修業期限最長為四年: 即修業期限四年-(提高編級三年級-一年級=二年)+最多得延長二年=四年-二年+二年(延長修業期限)=四年
六、學生除符合提前畢業標準並提出申請外,須註冊期滿符合修業期限(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規定方能畢業。
Ex:B生為一年級新生,依規定修業期限(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因此B生須滿足8個學期註冊(不含休學、保留學籍)後方得畢業。
七、轉學生依本校轉系規則除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過者外,不得申請轉系。
註1:學生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之學期,不計入修業期限計算。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註冊組分機:63279。
修業年限(學籍)
依本校學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碩、博士班學生在校修業期限,碩士班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以二至七年為限,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
碩士在職專班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一學年畢業,修業期限共為五年。
碩博士班學生經學校推薦修讀雙聯學位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領有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證明者或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在籍期間曾懷孕、撫育三歲以下幼兒,未能於前述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及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再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此項各類延長修業期限不得累計計算。
註:學生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之學期,不計入修業期限計算。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註冊組分機:63279。
112學年度第2學期恢復擴大輔系收費方案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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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18擴輔收費教務會議專案報告錄影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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