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聯學位
系所應依據國合處之「國立政治大學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位實施辦法」及教務處之「本校國際雙聯學位學籍、選課、成績、學位授予等作業原則」辦理雙聯合約簽約及處理薦外學生及外薦學生在校相關事宜。
相關法規與表單
系所應依據國合處之「國立政治大學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位實施辦法」及教務處之「本校國際雙聯學位學籍、選課、成績、學位授予等作業原則」辦理雙聯合約簽約及處理薦外學生及外薦學生在校相關事宜。
相關法規與表單
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或碩士班修業滿一學期以上之研究生,修業期間成績符合擬就讀學系、所、院、學位學程所訂成績優異之標準,並具有研究潛力者,應依本校各學系、所、院、學位學程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經學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檢具相關資料簽請校長核定,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教務處處理學籍相關事宜。
注意事項
一、學士班學生逕升博士必須取得學士班畢業,方得於次學年起修讀博士學位,否則取消逕升博士資格。
二、經核准逕升攻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於次(新)學年起將編予新學號,學生同時應於新學年期開學日後憑原碩士班學生證換領新博士班學生證(原學士班逕讀者免持舊證更換)。
相關法規
學士班轉系事宜
申請資格、時間與程序
申請標準
114學年度學生轉系(組)標準表
錄取名單與注意事項
相關法規與表單
碩士班轉所事宜
申請資格
碩士班(含在職專班)學生於修業第二學年開始前,經原肄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主管同意,申請轉所,並以一次為限。一般研究所學生與在職專班學生不得互轉,系所經報教育部同意核備有學籍分組者得申請轉組。
申請標準
碩士班辦理轉系所之規定,由各系所自訂並明列於修業規定中;相關規定請參閱各系所修業規定。
申請時間
碩士班轉所申請為每學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6月1日至6月30日開放一年級學生提出申請,請學生參照系所是否同意轉出(轉入)及開放名額向系所遞交轉所申請表。
申請程序
學生填具「轉系所申請書」,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原肆業所及擬轉入所雙方主管同意,送教務處複核後,學生原就讀系所應於每學期結束日前將表單正本送教務處註冊組據以處理學籍等後續事宜。
學分認定
轉所於新學期生效,學生應於轉所生效當學期開課日起二週內填寫「學分認定申請書」並附成績單,送轉入系所辦理學分認定審核。
注意事項
一、學生申請轉所當學期不得休學,若於申請核准後,辦理休學者,其轉所自始無效,且不得再申請轉所。轉所核准後,學生應依轉所後註冊當學年度之必修科目表修習,並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回原所。
二、依據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決議,基於尊重各系所之個別考量,碩士班甄試管道入學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含港澳生)是否得以轉系所,由各系所自行規範。
三、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高通字第1020149833號函釋,陸生轉系所應在當學年度部定招收陸生之總名額及系所範圍內辦理流用。
四、新(系所)學籍於次學期生效。
五、學生證請於次學期開學日起至教務處註冊組系所櫃檯處理更新名條。
相關法規與表單
113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班轉系所名額表(更新日期:114.05.23)
113學年度第2學期碩士班陸生轉系所名額表(更新日期:114.05.27)
一、依本校學則第五十條規定,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未於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一學期至二學年畢業,修業期限最長得為六年;因加修雙主修而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學分者,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業期限最長為七年。
二、本校學則第五十條第三項規範之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得視需要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修業期限最長得為八年;因加修雙主修,修業期限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
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在籍期間曾懷孕、撫育三歲以下幼兒,未能於延長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延長二學年為限。此項延長修業期限不得與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累計計算。
三、學士班轉學生:
1. 轉入二年級者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上限各減一年。
2. 轉入三年級者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上限各減二年。
四、學士班轉系學生:
1. 平轉轉系學生: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辦理。
2. 降轉一個年級且未曾休學之轉系學生: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各加一年。
3. 降轉二個年級(含)以上且未曾休學者:依其降轉年級數,其修業期限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規定增加。
五、提高編級學士班學生:依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之修業期限減掉其提高編級之年級數與一年級之差距年數,即為學生之修業期限。
Ex:A生為一年級新生,經申請提高編級為三年級時,則A生在不具雙主修、運動成績績優或身心障礙學生身分下,其修業期限原則為二年:即修業期限四年-(提高編級三年級 - 一年級 = 二年) = 二年。
修業期限最長為四年:即修業期限四年-(提高編級三年級 - 一年級 = 二年)+ 最多得延長二年 = 四年 - 二年 + 二年(延長修業期限)= 四年。
六、學生除符合提前畢業標準並提出申請外,須註冊期滿符合修業期限(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之規定方能畢業。
Ex:B生為一年級新生,依規定修業期限(不含延長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因此B生須滿足8個學期註冊(不含休學、保留學籍)後方得畢業。
七、轉學生依本校轉系規則除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過者外,不得申請轉系。
註:學生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之學期,不計入修業期限計算。
相關法規
一、依本校學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碩、博士班學生在校修業期限,碩士班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以二至七年為限,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期限比照前項博士班規定辦理;其奉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期限核計。
三、碩士在職專班之修業期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修業期限不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但未在規定之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一學年畢業。
四、碩博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如已完成本系所最低應修學分數、符合畢業條件並通過學位考試,而未完成雙主修學系所畢業規定,經本系所務或學程事務會議通過及教務長同意後,修讀碩士班雙主修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年;博士班雙主修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碩博士班學生修讀輔系應在原修業期限下完成,不得延長修業期限。
五、碩博士班學生經學校推薦修讀雙聯學位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領有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之有效鑑定證明者或學生本人、配偶或伴侶在籍期間曾懷孕、撫育三歲以下幼兒,未能於本項各類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及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再申請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以二學年為限。本項各類延長修業期限不得累計計算。
註:學生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之學期,不計入修業期限計算。
相關法規
學校各項訊息除在網路公告外,也常會寄送通知至學生電子郵件信箱,部分公文紙本更會採掛號送達學生所留戶籍地址,因此請每位學生務必確實維護好您個人的聯絡資訊,如手機號碼、市內電話、電子郵件信箱、通訊/戶籍地址等。
學生基本資料維護登入路徑:
政大首頁→INCCU愛政大→校務系統WEB版入口→學生資訊系統→資訊服務→學生個人基本資料維護。
除重要個人基本資料須持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學務處學安中心/總務處出納組維護外,其餘資料可逕行上網維護
維護單位/權限 |
基本資料項目 |
維護路徑/方式 |
備註 |
學生本人 |
在學生英文姓名 通訊地址 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信箱…等 |
登入本校基本資料維護系統後,自行更新後並存檔 |
學生亦可至教務處註冊組填寫個人資料異動申請,由註冊組協助辦理 |
教務處註冊組 |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號 性別 戶籍地址 畢業校友之英文姓名 |
更改姓名應持戶籍謄本正本申請,如為畢業學生辦理更名,應同時檢附學位證書辦理;其他項目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辦理,所持證明文件驗畢後歸還。 畢業校友更改英文姓名建議持護照或影本辦理並依所載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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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學安中心 |
監護人 |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身分證辦理,所持證明文件驗畢後歸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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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出納組 |
帳戶資料 |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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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規定
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學生申請當學期休學者,須於期末考試以前辦理,逾期不予受理。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核准一學期至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延長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申請延長休學以一次為原則。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保留學籍規定
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於休學截止日前,申請保留學籍: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依法定役期保留。
二、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以一年為限。
三、本人、配偶或伴侶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至子女滿三足歲為限。
學生因前述原因補辦休學學期回溯保留學籍之申請,限於申請時仍具本校在籍身分,學生已畢業、退學或學籍註銷不得申請。
請准保留學籍學生,其保留學籍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休學/保留學籍申請時間
一、新生及轉學生
(一)入學第一學期之繳費註冊截止日前: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免繳註冊相關費用。
(二)入學第一學期之繳費註冊截止日後: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須繳費後始得辦理。若延誤註冊逾二週仍未完成繳費註冊、休學或保留學籍者,當學年度入學新生即令註銷學籍。
二、在校學生
(一)當學期繳費註冊截止日前: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免繳註冊相關費用。
(二)已完成當學期繳費註冊後: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須於當學期休學截止日前辦理;完成休學/保留學籍程序,當學期所修課程將自動刪除。
休學/保留學籍申請程序
本人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件正本(非本人親辦,需附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填妥「休學/保留學籍申請書」並依說明至系所及各處室蓋章後,送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保留學籍者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復學與提早復學之規定
一、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即應復學,並依規定期限辦妥繳費註冊相關事宜。
二、如於尚未期滿前擬辦提早復學,應於復學之當學期加退選結束前,本人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件正本(非本人親辦,需附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填妥「提早復學申請書」並依說明至系所及各處室蓋章後,送至教務處註冊組,並依規定期限辦妥註冊相關事宜。
三、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或保留學籍者,復學時應入原肄業之年級或學期肄業。
休學/保留學籍退費說明
一、 有關學雜(學基)費、學分費及相關繳費退費將依本校學年行事曆中之繳交學雜費截止日、學期三分之一、學期三分之二為基準,按照比例退費至學生於總務處出納組登記之帳戶。
二、 退費相關事宜由學務處生僑組承辦,請至【學務處首頁/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學生生活事務/休退學暨研究生畢業退費/休(退)學退費標準】項下參考其退費相關標準。
相關法規與表單
保留入學規定
依本校學則第十條規定,新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依規定完成入學手續者,應於註冊截止日前,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一、重大疾病須長期療養者,以一年為限。
二、應徵召服兵役者,依法定役期保留。
三、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以一年為限。
四、因特殊事故不能按時入學者,以一年為限。
五、本人、配偶或伴侶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至子女滿三足歲為限。
六、學士班新生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者,以三年為限。
前述各款保留入學資格以學年為單位申請,並以核准一次為限。
前述第三款所稱曾懷孕係指於入學當年度曾有流產或出養之情事。
申請時間
自每年8月1日起至註冊截止日前。
申請程序
本人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件正本(非本人親辦,需附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填妥「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先經系所同意,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保留獲准及期滿後復學之規定
一、新生依學則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者,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二、保留期滿即應依學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復學繳費註冊,違者註銷學籍。
相關法規與表單
應備條件
一、通過學位考試,學位考試成績平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二、學位考試成績報告單完成簽章後,於通過學位考試當學期學期結束日前送達教務處註冊組。
三、歷年修課成績均已評定。
四、上傳學位論文電子檔至本校圖書館通過審核。
辦理程序
一、經指導教授簽署學生上傳圖書館之學位論文電子檔符合學術品質同意書,於學位考試通過當學期學期結束日後一個月內送至教務處註冊組,經教務處註冊組確認符合畢業資格後,始得登錄學位考試成績於成績單,並得申請學位證明;另可依下述第二點規定,一同或擇期辦理畢業離校程序。
研究生未能於舉行學位考試當學期學期結束日後一個月內完成前項學位論文電子檔及電子論文學術品質同意書繳交,尚具有修業期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已達修業期限屆滿,而有特殊事由者,得以專案申請延長論文送交時限,惟以一次為限,逾期仍未繳交,應予退學。
二、繳交紙本論文及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方得領取學位證書。
(一)線上執行畢業離校檢核【iNCCU/校務系統Web入口/學生資訊系統/學術服務_畢業離校檢核】並印出紙本畢業離校程序單。
(二)本人攜帶紙本畢業離校程序單及學生證正本至各單位核章(單位若為免辦或非必辦者,可不必簽核)。
(三)本人攜帶紙本畢業離校程序單及學生證正本至教務處註冊組完成離校;可依前開第一點規定,一同送交電子論文學術品質同意書。
※委託他人代辦:應附委託書、畢業離校程序單、學生學生證正本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人如為境外生,另須準備居留證影本交予被委託人,學校將核對並維護其居留證號)供教務處註冊組查驗。
三、未於學位考試當學期畢業之延後畢業學生於預定畢業當學期須先註冊在學,並提交畢業離校意願調整申請書,及完成電子論文學術品質同意書繳交及前項程序,始得領取學位證書。學位證書製作於提交畢業離校意願調整申請書後三個工作天完成。
四、學位論文之繳交,依本校圖書館作業辦理。
五、畢業退費說明
(一)有關學雜(學基)費及相關繳費退費將依本校學年行事曆中之繳交學雜費截止日、學期三分之一、學期三分之二為基準,按照比例退費至學生於總務處出納組登記之帳戶。
(二)退費相關事宜由學務處生僑組承辦,請至【學務處首頁/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學生生活事務/休退學暨研究生畢業退費/研究生提前畢業退費標準】項下參考其退費相關標準。
相關法規與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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