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規定
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學生申請當學期休學者,須於期末考試以前辦理,逾期不予受理。申請休學,得由學校一次核准一學期至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延長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者,得專案報請校長核准,申請延長休學以一次為原則。
請准休學學生,其休學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保留學籍規定
依本校學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於休學截止日前,申請保留學籍: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依法定役期保留。
二、本人、配偶或伴侶懷孕、曾懷孕或分娩者,以一年為限。
三、本人、配偶或伴侶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者,至子女滿三足歲為限。
學生因前述原因補辦休學學期回溯保留學籍之申請,限於申請時仍具本校在籍身分,學生已畢業、退學或學籍註銷不得申請。
請准保留學籍學生,其保留學籍期間之修課紀錄予以刪除。
休學/保留學籍申請時間
一、新生及轉學生
(一)入學第一學期之繳費註冊截止日前: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免繳註冊相關費用。
(二)入學第一學期之繳費註冊截止日後: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須繳費後始得辦理。若延誤註冊逾二週仍未完成繳費註冊、休學或保留學籍者,當學年度入學新生即令註銷學籍。
二、在校學生
(一)當學期繳費註冊截止日前: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免繳註冊相關費用。
(二)已完成當學期繳費註冊後: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須於當學期休學截止日前辦理;完成休學/保留學籍程序,當學期所修課程將自動刪除。
休學/保留學籍申請程序
本人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件正本(非本人親辦,需附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填妥「休學/保留學籍申請書」並依說明至系所及各處室蓋章後,送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保留學籍者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復學與提早復學之規定
一、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即應復學,並依規定期限辦妥繳費註冊相關事宜。
二、如於尚未期滿前擬辦提早復學,應於復學之當學期加退選結束前,本人攜帶學生證或身分證件正本(非本人親辦,需附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件正本),填妥「提早復學申請書」並依說明至系所及各處室蓋章後,送至教務處註冊組,並依規定期限辦妥註冊相關事宜。
三、復學時仍應在原肄業系(所)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或保留學籍者,復學時應入原肄業之年級或學期肄業。
休學/保留學籍退費說明
一、 有關學雜(學基)費、學分費及相關繳費退費將依本校學年行事曆中之繳交學雜費截止日、學期三分之一、學期三分之二為基準,按照比例退費至學生於總務處出納組登記之帳戶。
二、 退費相關事宜由學務處生僑組承辦,請至【學務處首頁/生活事務暨僑生輔導組/學生生活事務/休退學暨研究生畢業退費/休(退)學退費標準】項下參考其退費相關標準。
相關法規與表單